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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1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及《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211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学单位要明确办学主体责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抓好课堂教学主阵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条 办学单位的项目设计、课程开发,应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办学能力相适应。面向社会招生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单位的学科范围。学科相近院系举办内容相近的社会招生项目,由培训中心予以协调。

第三条 办学单位在项目开班前,应确定学员信息、执行课表、授课教师的选聘等,确保项目顺利开班。若因客观因素,不能按计划开班的,应征得委托单位或学员的同意,及时办理延期或停办手续。

第四条 项目开班前,办学单位应将学员信息和执行课表报培训中心备案。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培训中心报备。

第五条 办学单位须完善授课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制度,严格遴选师资,认真开展教师授课效果评价,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 办学单位作为办学主体,应高度重视培训教育的办学质量,加强对教育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禁止授课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和服务团队素质和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好学员对每个教育培训项目、每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调查评估,汇总、分析评估结果,根据结果及时完善。评估结果报培训中心备案。

第八条 培训中心定期组织专家根据办学单位办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学员满意度较低的培训项目、课程或教师,将督促办学单位及时改进或停办该项目。

第九条 办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教育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与培训中心沟通,妥善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遴选师资,认真开展教师评价,确保教学质量。除特殊情况且经过批准外,授课的校内教师人数或其所授课时数,应占到授课教师总人数或总课时数的40%以上。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慎重聘用校外教师,聘用校外教师应当遴选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熟悉非学历继续教育业务的教师、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企业家和技术人员担任授课教师,涉及到境外授课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外籍教师管理相关规定。聘用校外教师的信息需报培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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