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

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按照“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权责统一”原则,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前提下,为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技能等培训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系)、中心以及其他教学机构独立或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肥工业大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整体规划与规范管理,负责对校内二级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立项审批、招生信息审核,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非学历办学活动,享有自主决定办学事务、教学管理和组织收入、获得办学收益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立项依规报批报备、保证教学质量、承担办学成本等义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的统一管理,审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审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章 办学要求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依程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办学条件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一项目一申办。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二级单位应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报表》,并在签约、招生前一个月向培训中心申报。

如办学单位印发招生简章或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的,须将招生宣传材料一并提交。

第九条 培训中心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及时将审批材料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的培训项目方可招生。招生工作由办学单位直接负责,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招生录取的职责与权利。严禁项目整体外包。面向党政干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招生完成后,办学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以及项目资料的整理留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坚持公益性原则,科学核算服务成本,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依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属于财政性委托项目的还须遵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应以银行转账或电子结算等非现金方式缴纳,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学单位应及时将所有收费上缴学校财务,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经费收支、分配手续。学校按合同(或协议)经费总额的20%计提管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收培训费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计提管理费后的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支配,可用于市场开拓、教学成本、课程建设、学员活动、培训条件建设和日常管理支出,也可用于与业务单位的往来接待费用,以及相关人员绩效工资和奖励等。

教师课酬由财务处统一支付。不得向未参与授课的人员发放课酬,不得超标准发放课酬,不得虚报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酬金发放标准详见《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各类酬金发放标准》(附件6)。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颁发,由培训中心代为管理。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的,如需颁发结业证,办学单位应按学员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书汇总表,向培训中心领取结业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依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不得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展办学活动、发布招生简章;不得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应收培训费;不得擅自印制、颁发结业证;不得擅自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办学活动提供办学条件;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

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办学活动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合肥工大锦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非学历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若有与校外单位合作的,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拨付合作方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办学总收入的4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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